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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甲方系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合法专业机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47364)。
第二条 乙方系合法投资者;知晓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有风险,对甲方告知的“风险提示”业已清楚;已认真、详细阅读了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且已签字确认;已逐条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有关的法律、规章,不利用本协议的关系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乙方自愿接受由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服务期间甲方将按照乙方的服务类别,提供相应级别的配套服务。
第五条 服务内容
甲方 | 服务名称及说明 | 数量 | 金额(元) | 使用期限(年) |
地址 | 《龙周刊》××× | ××× | ×××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金额):××× | ||||
备注:使用期限自甲方确认用户资格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
第六条 服务方式: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财咨道官方网站、手机APP、官方微信按要求详实填写注册资料。甲方根据乙方所填写的真实资料,通知乙方使用财咨道官方网站、手机APP、官方微信予以开通资讯系统的使用资格及相应服务类的用户权限,并提供后续相关系统升级服务。
第七条 甲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乙方提供专业、有偿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八条 甲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并享有所提供的自身研究报告、投资分析和投资建议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投资分析和投资建议,仅供乙方参考,投资决策由乙方作出,不能确保乙方获得盈利或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不得代理乙方直接进行证券买卖,不得与乙方另行约定分享乙方投资收益或分担乙方投资损失。
第十一条 甲方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适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以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甲方对因服务关系而知悉的有关乙方身份、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公开或者透露给其它客户。
第十三条 甲方的名字、标志、LOGO、产品名称属于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未经授权不能使用。
第十四条 乙方成为甲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享受甲方指定的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或者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与任何甲方人员另行约定代客理财,分享收益、分担损失。
第十七条 对于甲方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投资分析和投资建议,乙方应仅限于本人进行证券投资时参考使用;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传播;乙方不得在互联网或局域网上传播。
第十八条 乙方如未能按照约定方式成功接受甲方服务,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补发;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视为乙方已经成功接受甲方服务。
第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意见,均可向甲方客户服务部进行投诉,投诉专线:400-003-5811。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
1、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证券咨询服务时,须告知客户真实姓名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不得假借其他人员身份或者以虚假身份向客户提供证券咨询服务,保证身份真实的同时以备客户进行执业资格查验;
2、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证券咨询服务时,应当已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等信息,在科学评估客户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后,再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说明合理依据和资讯来源,除公司自身研究成果外,引用其他机构观点的,还应当提示该观点的发布人、发布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顾问禁止行为
1、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2、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和向客户收取费用;
3、证券投资顾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时,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为他人抢先交易提供便利。
4、乙方充分知晓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并承诺不与证券投资顾问发生前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限和收费标准
1、服务期间: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2、期间的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 ××× (¥: ××× )。
第二十三条 缴费方式:
1、乙方需以银行汇款方式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改动、涂抹、添加协议内容等均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可予以变更:
(一)签署生效后,若有关法律、行业规章发生修订,本协议涉及的条款及内容按新修订的法律、规章执行,但其它条款及内容继续有效;若本协议与新修订的法律、规章产生严重背离,双方有义务在体现原协议要义的基础上修改本协议,或重新签署协议。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可予以终止或者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完全无法履行的;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或者解除的;
(三)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乙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向甲方提出解除协议。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时,本协议解除。
第二十七条 由于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调查费用、律师费等)。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停止继续提供服务,已经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二十九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善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由协会调解,调解不成或不符合协会调解规定的,应按下述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甲方所在地 沈阳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协议的其它部分将继续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因发生争议故意损害或恶意诋毁另一方,不得威逼、利诱、恐吓对方,不得干扰和破坏对方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如果违背本条款必须向对方赔付双倍于本合同所涉款项之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一) 战争以及地震、火灾、台风(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带来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设备故障、通讯中断等。
(二) 对本协议具有约束力的相关法律、规章的变动。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发生之事实通知另一方;除了众所周知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提供证明文件。